林地管理与入林准则

日期: 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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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管理与入林准则


墓地即是以家族为单位进行埋葬的“兆域”,有专人负责,并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孔林自诞生之日起,便自发地产生了守庐墓、植松柏、处墓为家的管理体系。随着历史的发展,孔林的管理在东汉时期开始纳入官方范畴,设置了“守吏”洒扫的专门机构。其后历代看护人员不断增加,至清康熙年间创建了由朝廷吏、兵两部备案的林庙守卫“百户”,管理制度才日臻完善。与之相应,孔氏族人的入林丧葬也被严格纳入管理体系之中,出现了非宗户之家及触犯国法者、违背族规者等不能入林埋葬的现象。

一、林地管理

因史料的匮乏,孔林早期管理的具体实施细节已无从考证。明清以后,大凡关于孔林的重大事宜,皆记录在《孔府档案》,管理制度非常严格。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股合力,它们共同维护着林地的完整与安全:一为衍圣公府内的主要办事机构——“百户厅”统领的林庙守卫,一为林地内世袭林役。虽然它们共同承担着维护孔林秩序的职责,但分工不同,地位也存有差异,产生的时间亦相去甚远。

林庙守卫,不仅是孔林与孔庙的看护,也是负责其势力范围内护卫的总称,属衍圣公府的私人武装力量,是在守卫林庙的名义上建立的。而“百户”一词源于东汉时期孔庙设立百户一职,是管理孔庙祭器及洒扫的守卫。宋元祐年间又增添了典籍一职,掌管书籍及祭祀礼生;司乐一职,掌管碑刻及乐舞生;管勾一职,掌管祭田及祭品,统称为礼、乐、兵、农四科。到了明代洪武年间,典籍、司乐、管勾由朝廷选任,而唯独百户是由衍圣公委任,他们的俸禄皆由衍圣公支付。

清顺治十二年(1638年),衍圣公府曾上书朝廷,曰:“为圣林护卫久虚,佃籍足资自御,请给部札以隆祀典,以清地方事。切照曲阜为圣祖讲道论德之所,自经设庙飨祀。汉唐宋元明历代以来,俱有抚镇拨委标下官兵,并辖乡勇护卫圣林,以防小丑。今我朝定鼎,各该抚镇,道将俱遵照经制,各有专讯,不能分兵兼顾。且阙里逼近兖州、梁山一带,地广人稀,不仅圣庙护卫无人,而地方亦须有备。既不能仍拨抚镇之余兵,又不便另设兵以措饷。本府因时制宜,议于佃籍内可遴选数十余人,自为守御其一,应费用本府自行备给。但须人统辖,用联指臂。查有本府属员某,年青力壮,有勇知,方堪以统辖卫护。兹未经咨,尚然缺委。方今本朝尊崇圣教,谅不靳此旷典,俾庙貌有光,地方无虞也。”(《孔府档案》二四三二卷)欲寻获林庙守卫武职虚衔,没有得到恩准。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乘康熙帝幸谒孔林之机,六十七代衍圣公孔毓圻再次申报,终获认可。随即衍圣公府林庙守卫力量正式成立,其人员是由庙户中经过严格挑选的八十名健丁组成,全副武装,持刀、着补子服。百户首领官阶高达四品,有自己的仪仗,包括伞、锣、兽刀、棍、锁枷、蓝旗等。在对林庙巡护时,往往高举“钦设至圣林庙守卫司”悬牌,查封物品封条的落款亦是如此。凡有人员空缺或裁出,由衍圣公府拣选咨补,兵部委任在案。至此,朝廷认可的林庙守卫百户一职,专司衍圣公出行随从护卫、管辖林庙户丁和巡防护卫林庙等事宜。


林地管理与入林准则

《孔子世家明清文书档案》

当然,随着“百户”力量的壮大,其管辖的范围也不断扩大,由孔庙、孔林扩展到防山、尼山。凡是此带有破土挖掘、动工修建、牲畜踩踏等都在严禁之内,违者严惩不贷。康熙年间,山东抚院曾发布告示并立石示禁。尽管林庙守卫百户对这些地方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一些违规行为还是屡禁不止,《孔府档案》中就有很多关于此类事情的记载。为确保圣脉风水及圣林安宁,衍圣公府在加强处罚措施的同时,曾连出告示。嘉庆十三年(1808年)发布告示曰:

袭封衍圣公府为严禁开采,以保圣脉事。

照得曲阜城东防山迤西起伏绵亘十余里,直入圣林,曲阜之名实有于此。固不特圣脉风水所关,即曲阜阖邑之地脉连贯亦关系匪轻。乃尔民人何得在冈陵前后擅开石塘,肆意烧灰,殊属不合。现经本爵府饬差查察。兹据禀称,查得开打石塘、立窑烧灰之人姓名住址,开具清单前来。查例载(京城-作者加注)西山(一)带,(密)迩京师,地方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炭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切思防山一带,有关圣脉,且系阖县风水,自应一例查禁,除移曲阜县示禁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附近居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所有开采之户,务须早行停止。本爵府念尔无知,姑且格外施仁,暂免究治。嗣后倘敢怙恶不悛,仍肆挖损,一经查出或被讦告,定即按律通咨究办。各宜凛遵毋违。特示。(《孔府档案》四九二零卷)

林役早在东汉时期就已产生,当时是否世袭不得而知。南朝宋文帝时诏卫护孔林,又免除孔子墓侧孔景等五户“课役”,可看作世袭林役之始。因历史的变故,世袭林役也几经变迁,至清中期,孔林内的职业守墓人,由张、田、荀三姓十二人组成。他们户不出林,虽然社会地位低下,但衣食无忧,负责孔子墓周围的洒扫、巡视林地、树木的安全,同时还负责户族墓域间界限的划分、墓冢开坟的位置等事宜,如同旧时的“墓大夫”。林役原则上受“百户”的训导,享受免除差役的优渥,每役给粮、饭、地若干,以资养膳。他们各自有自己的看护空间,其责任也最为具体,所以发生在他们身上轶事,也最能生动反映出林地管理之殇。

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发生了惊动朝廷的孔林树木被盗伐一案。案件的主角为林庙守卫司刘永振,祖籍山西,寄居于曲阜后补充为林庙守卫,司百户。此人殷勤能干,聪明果断,却因一时的聪明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案件的另一角色是林役头人荀仲兰,世代以林为家,胆小卑怯,做事小心翼翼。没想到事不关己的盗伐案,竟然牵连出鲜为人知的秘密。

这一年,居住在曲阜乡里的举人孔昭墉等人像往年一样到孔林祭扫,却发现林内树木被大面积盗伐,孔子墓区内被人踏出两条路迹,很是惊讶。连忙清点树桩数目:孔子墓红墙内被伐十八株,红墙外被伐二百一十余株。经寻访得知,是现任林庙守卫司刘永振所为,属监守自盗。随即,孔昭墉与族人文生孔毓珠呈报至林庙举事孔宪臻。孔宪臻得知后,惊恐万分,连忙上报给七十四代衍圣公孔繁灏。时值孔繁灏丧母守制,未能及时出面严查,这使孔昭墉等人十分恼怒,认为刘永振蒙蔽了衍圣公,才使此等重大毁林案不为究办,一怒之下诉状到了朝廷。道光帝闻讯后,深感事态严重,便下谕令都察院严查。谕曰:

“圣林树株,瞻礼攸关,宜如何敬谨保护,聿昭隆重。兹该举人四十余人联名呈控,谅非虚捏。衍圣公家奴百户刘永振勾通赍奏官等盗伐林树至二百余株之多,并雇人刷染,希图掩饰等情。着张澧中即亲身前诣圣林,敬谨察看,亲提人证严讯。如刘永振实有勾串盗伐及掩饰情事,即着从严惩办。至衍圣公孔繁灏有无袒庇,不肯举发,据实具奏。其被伐树株,着责成曲阜县知县同孔繁灏如数补栽,俾资长养。并着该地方官随时禁止砍伐,以肃观瞻,而昭慎重。报告文童孔昭墉,该部照例解往备质。原呈并发。钦此。”

此案由时任山东巡抚张澧中全权侦办。经查,孔繁灏丧母备葬,刘永振在府内经理丧事,因太夫人的外椁需用上等木材,便给了刘永振银两外出购买。刘永振得银后首先想到孔林大树甚多,且衍圣公正值守丧,无暇顾及府外事宜,顿生歹意。私下便与好友时任衍圣公“伴官”的杨俊山密谋,假借府内需用之名,对林内树木下手。这样既可省去买树银两占为己有,又可趁机多伐盗卖牟利。于是找来不知实情的木匠赵来珍、徐养俊、孔传学等人到孔子墓红墙外大肆砍伐,并对在林内看护的林役荀仲兰谎称,这是奉衍圣公之命,为老夫人造棺椁所用。荀仲兰虽然深知林内树木万万动不得,但见对方皆为府内红人,势力强大,又是奉命行事,哪敢争执,只得眼睁睁地看着刘永振等人伐去林木二十六株。刘永振得手后,打造外椁用去七株,其余隐藏在杨俊山家中陆续卖掉,所得银两被二人私吞。


林地管理与入林准则

万古长春坊

其诉状称红墙内被伐十八株,红墙外被伐二百一十余株,其实有些是自然倒伏,因事关林内圣脉风水,不能随意砍伐,故只锯树身。至于诉状中所提到的两条小道,有一条则为林役荀仲兰所为。原来,孔林作为孔氏族人的一片圣地,红墙内被称作“林中之林”,严禁外人随意进入。因此,许多游人为瞻仰圣人陵墓,祭拜孔子,便贿赂看护人荀仲兰。荀仲兰见钱眼开,忘却了自己的职责,偷偷地放人进来。长此以往,便踩成了一条小路。

案件查明后,林庙守卫刘永振从重发往新疆充当苦差,遇赦不赦;伴官杨俊山杖一百,流放二千里之外;所有林役杖一百,带枷号一个月,并同荀仲兰一样各在林门外枷示一天。从此之后,林地树木再次以登记造册、备案的形式被严格地管理起来,即便是风折或碍墓、碍路应除的,也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入林准则

孔林虽是孔氏后裔的家族墓地,但在旧时,不是所有的孔氏后裔死后都能入林埋葬,而是有着严格的入林准则。而准则的形成又与孔氏族规、家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1、孔氏族规、家谱对入林丧葬的影响

我们所见到的孔氏族规,是在祖训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始见于明万历十一年(1583年)的《孔氏祖训箴规》,由六十三代衍圣公孔尚贤颁布,属家族宗法性质的纲领性族规。主要是为维持宗族秩序、约束族人的不当行为而制定的,面向全国所有孔氏家族成员所遵守。其后各地族人在其基础上相继出台了内容不一的“家训”,不外乎要求族人遵礼守法、加强团结互爱,告诫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综合来看,其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违背尊祖规定之罪名。主要是祭祀物品不洁、失礼;侵吞挪移祭产,私收祭租;盗墓葬、盗砍祠墓树木;侵占或隐占祠墓基地;祠上堆塞薪秆、农具及一切凶秽之物;墓间纵放牛马践踏;充衙门皂卒及学戏营生;纵容妇女朝神拜庙;流入下贱、僧道尼姑;不以行辈取名等等。

(二)违背伦理规定的罪名。主要有不守家法,不尊宗教;溺婴,借死诈害;卑幼犯尊长,纵容妻妾撒泼干犯长辈;男女混杂、嬉笑、隙窥;欺祖好讼,以赘婿奉祀,以义子承祧;同姓为婚等等。

(三)有关家谱的罪名。如污谱或毁谱、遗失家谱;流入外姓,收录外姓,伪刻外鬻等。

(四)一般性罪名。主要有赌博,窃盗,拐骗,奸淫;窝藏盗物,结交恶党,崇信邪教等。

上述所列罪名,都有着相应的惩罚措施,或杖或罚,形式多样,不一而举。其中最为严重的惩罚,就是直接取消入谱的资格。取消入谱的资格,就意味着死后不得葬入孔氏林地,这是对家族成员的致命一击。但没有重大过失一般不会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所以历代修谱非常严谨。明天启二年(1622年)修谱时,明确作出了“义子不能入谱,违者重究”的规定。清康熙修谱时,规定更加详细明确,凡不孝、不悌、干名犯义、僧道、邪巫、优卒、贱役等,因“辱族玷宗,丧名败节”,“皆不准入谱”(清康熙《孔子世家谱》)。乾隆甲子修谱时,又提出“凡不循世次(辈分)随意妄呼者”;“以义子承祧者、以赘婿奉祀者、再醮带来之子承祀者、流入僧道者、干犯名义者、流入下贱者”,皆不许入谱。同时,又特别指出对不能入谱编入民籍的丁户,“一例当差,子孙永不许入林赴庙。”所以,入谱对每一个孔氏族人,无论是生前还是死后,意义都十分重大。

死后不准葬入孔林的,并不单有不能入谱者,还包括严重触犯国法者。清乾隆年间,六十八代衍圣公孔传铎之子、清代著名学者孔继汾,因族人孔继戍告发《孔氏家仪》中所述礼仪有篡改《大清会典》之意,被刑部及大学士九卿从重判,充军伊犁当苦役,死后不得葬入孔林。其胞弟孔继涑,因所居十二府房屋按八卦式样建造,其中九间正房的房脊相连,以“房屋越制”、“念咒语发旁枝”、“妄图篡位”等罪名被开除家族,死后不准葬入孔林。其后裔子孙亦不能入林,而是在大柳村与犁铧店村另立墓地。

 2、入林殡葬制度管理

随着孔氏家族地位的上升,林庙管理制度的日臻完善,孔林的入林管理制度也日趋的严格。据天历二年(1329年)五十四代袭封衍圣公孔思晦所记《阙里宗枝图》载,元代时对入林的管理不是很严格,还允许伪孔入林埋葬,只是有严格的范围,且泾渭分明。明代时,因真孔与伪孔的矛盾斗争激烈,何户族人病故,得由户主亲自出具“甘结”,注明死者三代年岁、生卒年月日及入林安葬日期,然后送由本户户首、户举加具切结,盖用戳记,注明死者确系圣裔,生前无故无碍,才能入林安葬。如有违碍甘结等语,呈请孔庭族长复查无异后,才可发给入林执照,方可入林安葬。孔庭族长每届年终,应将全年各户族人病故入林甘结数目呈报圣府,查核注册。各户病故族人,如有身事不明,经官相验者,不准入林。而被划入伪孔的孔氏之人死后更是不得葬入孔林。

明崇祯四年(1631年),发生了一起违规擅自允许族人棺柩入林埋葬案。此案有林役头田明禀报,称坊郭社户举孔贞春受贿违法,在不出具入林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户孔闻道之妻王氏葬入孔林,并将前来过问的林役殴打致伤。衍圣公闻讯后非常生气,宗主一生气,后果很严重,立即命人进行严查。经审讯,所报情况属实,对户举孔贞春作出以下处罚:

“坊郭社户举孔贞春,欺玩得惯(贯),擅将本户孔闻道妻王氏,不具执结呈报本府,受贿私自入林。歹凶欧林役,欺君背祖,莫此为甚,法当重罚。除量责外,罚修林墙十堵,栽松柏三十株,以警将来。仍将私受丧家银七钱照数追完,备修家庙公用。”

以此案看来,明代时入林丧葬便有了严格的管理程序,虽然具备入林资格,但不办理入林执照,也是不可以的。到了清代,入林丧葬管理较之明代显得更加严格。

清雍正五年(1648年),发生了一起因谱籍无续缺失,无法入林丧葬的事件。在当时影响很大,轰动一时,甚至惊动了六十户户头。

原古城户孔兴皋、孔兴夔俩兄弟,自幼随父孔衍凤逃荒至泗水县太平庄。其父去世后运回曲阜,先期殡于古城叔父家田园内。康熙年间俢谱之时,孔兴皋十四岁,古城户户头孔衍平曾至泗水寻找,要求入谱。孔兴皋年幼无知,因以乞食为生,饥寒交迫无力缴纳入谱所需八分银费,故未能入谱。成人后,其母亡故,于是想把父母合葬埋入孔林。但因没有谱籍,拿不到入林执照,只好苦苦乞求族长入谱以了结入林合葬的心愿。户首、户举明知孔兴皋、兴夔兄弟俩实为古城户人,但不敢轻易做主开出入林执照。无奈之下,孔兴皋找人代写诉状,数次向衍圣公府呈其身世情况。第三次的呈书中最后恳曰:“宗主老爷上体圣祖之心,下念族人之宜,或再行详查,或使人密访,身果非衍凤之子,死亦甘心。”随呈的还有部分乡民及户头的两份甘结(保书)。衍圣公府批曰:“两次本府批词甚明,谱系攸关重大,祖训森严,岂可滥入。入谱历来罕闻罕见,非本府过于严刻,事断不可行。尔等毋庸再三琐渎。不准。”

无助的孔兴皋本来穷困潦倒,闻讯后更是心焦力竭,走投无路,只有一条尽孝信念在顽强地支撑着。他的遭遇得到了许多族人的同情,也引起了六十户户头的共同关注。户头们自发地联名请愿,书中曰:“宗主遵祖训森严,小心谨慎也。但兴皋、兴夔实系衍凤之子,有真无假。且衍凤夫妇停柩于街,皋妻暴露,皆不获葬,往来人等询其情由,无不伤心。为此,公恳宗主公爷念一脉之宜,施格外之仁,恩准承祧归葬,合族感戴。”批曰:“尔等不可情托一时之私交起见,而废数百年列祖谱例定训乎?复恳呈前来,仰族长汇齐呈内人等,及阖邑绅衿,于五日赴府公议可也。”

最后,在众人的多方努力和奔走呼吁下,衍圣公府才做出了让步,批给孔兴皋入林执照,并同意“侯俢谱之日令其添入谱内”。可见,清代的入林埋葬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程序上来不得半点马虎。户头、户举谨慎而为,一切的决定权全有衍圣公定夺。


林地管理与入林准则

△孔林内景

综合上述入林丧葬案例,可以明显地看出,严格的入林管理程序,是在岁月的嬗递中逐步加以完善的。一方面可以阻止伪孔的进入,保护圣林的“纯洁”与神圣;一方面又使得各宗户成员从生到死都必须绝对服从于孔氏宗法,加强了宗主地位的权威。从而造就了一代又一代、迷失自我的庞大孔氏族群,他们甘愿牺牲,无怨无悔,积极地奉献着自己的全部身心。努力地塑造“完美”的人生,以便死后达到能够顺利进入孔林这一终极目标。


图片来自网络

文章来源于《孔林——墓地文化研究》

作者:刘岩 鲁凤

编辑:杨丙震

审编:龚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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