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统背景下的秦汉工商业政策

日期: 20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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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孟祥才,彭门导师、著名历史学家,山东临沂人,1964年毕业于山东师范学院历史系,后前往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攻读研究生。现为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会秘书长,中国秦汉史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史学会副会长,山东农民史研究会副理事长。长期从事中国思想史、先秦秦汉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大一统背景下的秦汉工商业政策


秦朝建立以后,秦始皇实行“车同轨”、“书同文”和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的政策,本来是为工商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然而,由于秦朝在国家实现统一和国内和平的条件下仍然继续战争时期的政策,就使发展工商经济的良好条件基本上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西汉建立后,尽管在基本经济政治制度上继承了秦制,但是,因为前期60多年间推行“黄老政治”,实行轻徭、薄赋、节俭、省刑的政策,大大减少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这就使西汉前期的经济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手工业、商业和城市空前繁荣。“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的谚语,正是反映了工商业的发展。当时市场繁荣,货物种类繁多,《汉书·食货志》记载的商品就达数十种之多,很多大商人“贾郡国,无所不至”,通过赢利,积聚了数以千万计的巨大财富。西汉时期,繁荣富丽的城市,灿若繁星,不仅中原地区原有的著名城市如长安、洛阳、临淄、邯郸等,超过昔日的繁盛,而且在江淮地区和南方、西南也崛起了一批新的城市,如江陵、合肥、番禺、成都,都成为区域性贸易的中心。

不过,西汉建国初期实行的黄老政治虽然对安定民生,发展生产、繁荣经济起了显著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无为”、“放任”的统治政策也给地方豪强势力,其中包括大工商主的坐大提供了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如赵国人卓王孙,在秦时被逼迁往蜀地,后在临邛冶铁致富,“有僮千人,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这些人不仅欺压百姓,而且逃避赋税,蔑视官府,他们“滞财役贫,车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焉。冶铸鬻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公家之急”,显然,如果放任他们发展下去,将严重影响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于是,汉武帝在其实行的全面强化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和经济措施中,就有新的工商政策出台:他通过统一货币控制金融,从工商业者那里夺回巨大的利源;通过盐铁官营掌握关系国民经济的最重要部门,将巨额的税利收归国有;通过算緍告緍增加工商税和没受大工商主的财富,使国家在短时间内积累起巨量的财富,从而支持了汉武帝“内兴功业,外攘夷狄”的伟业。然而,这种近乎杀鸡取卵式的对工商业的掠夺政策只能奏效一时,却不能保证工商业的长期发展和繁荣。所以,汉武帝死后,当国的权臣霍光就通过贤良文学参与的一场有关国家盐铁政策的辩论,使汉武帝严厉统制的工商政策发生松动,私营工商业又恢复了生机。

王莽建立新朝的第二年,即公元10年,在颁布王田奴婢政策的第二年,玉莽又颁布了他的城市经济政策:五均赊贷之法。五均是由政府对工商业经营和对物价进行统制与管理。它的执行集中在几个主要城市一一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这些地方设立五均司市师,其主要任务是:第一,平抑物价;第二,以成本价格收购滞销的重要民用商品,使生产者不致受损;第三,经管赊、贷两种经济活动。王莽这些对工商业经挤活动的管制措施,后来发展为六筦:即盐、铁、酒由政府专卖,铜治钱布由国家铸造,山林湖沼由国家管理,五均、赊货由政府办理。总起来看,这些国家对工商业等经济活动的管制措施,主要内容都是汉武帝的工商政策中所固有的,目的是抑制富商大贾的过分剥削,将工商利润收归国家。政策本身并不错,但执行的结果却证明它是一个以聚敛财富为目的的搜刮政策。这是因为,王莽任用的主持这些事业的官员,绝大部分是原来的大工商主。如拥资五千万的临淄姓伟、家资十万的洛阳张长叔、薛子仲等人,都当上了经办六筦的羲和命士,进一步打破了汉初禁止工商业者做官的法令。这类人本来就是囤积居奇,贱买贵卖,哄抬物价并以高利贷对人民进行掠夺的老手,而今穿上政府官员的服装,便更加肆无忌惮地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巧取豪夺。他们“乘传求利,交错天下,因与郡县通奸,多张空簿,府藏不实,百姓愈病”。愈到后来,五均愈成了官僚、豪富互相勾结渔肉人民的手段,六筦更成了剥削人民的工具。例如六筦规定的税收名目之繁多、制度之繁琐,就创下了空前的历史纪录:“工商能采金银铜连锡登龟取贝者,皆自占司市钱府,顺时气而取之。”“又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为不殖,出三夫之税;城廓中宅不树艺者,出三夫之布;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县官衣食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嫔妇桑蚕织纴纺绩补缝,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商阪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占所为于其所在之县宫,除其本二,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这其中有些税收项目是针对工商业者的,这当然是必要的。但更多的则是榨取劳动人民。农民因无力耕种要交税,离开土地的流民要交税,凡到山林湖池畜牧、打猎、渔采者,养蚕纺织的妇女,手工匠人、小商贩,以至巫、医、卜祝、方士等人,都要取其赢利的十分之一交税。由于这些人本小利微,这种税收对他们来说是不堪负担的。相反,对那些本大利丰的富商大贾就有利得多。天凤四年(公元17年),王莽正式设立羲和命士,专门监督五均六筦的执行。同时,还下令重六筦之法:“每一筦下,为设科条防禁,犯者罪至死,吏民抵罪者浸众”。由于法令繁苛,“民摇手触禁,不得耕桑,徭役烦剧,而枯旱煌虫相因。……吏用苛暴立威,旁缘莽禁,侵刻小民。富者不得自保,贫者无以自存,起为盗贼。”纳言官冯常上书王莽,要求他停止执行五均六筦之法。王莽非但不听,还下令免除其职务。接着任命酷吏侯霸等分督六尉,六队,给予他们类似汉刺史那样的权柄,变本加厉地继续推行。直到地皇三年(公元22年),即王莽垮台的前一年,他才下令废除此法。但为时已晚,它所激化的阶级矛盾只有通过农民战争去求得暂时解决。 


大一统背景下的秦汉工商业政策

△五均六莞制


原载于彭门创作室导师孟祥才 《中国政治思想通史·秦汉卷》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薛兆恒

审核:李懂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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